编号:2024第2509号
根据(2024)鄂0103执580号之三,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江2013010714 | 纽宾凯集团(武汉)有限公司 | 房屋所有权证 | 420103006002GB00001F00010446 | 江汉区新华路231号阳光新天地15层1508室 | 解封并协执过户至第三人舒月娥(身份证号码:42022119730707004X)名下。 |
| 2 | 江国用(交2013)第15189号 | 纽宾凯集团(武汉)有限公司 | 国有土地使用证 | 420103006002GB00001F00010446 | 江汉区新华路231号阳光新天地15层1508室 | 解封并协执过户至第三人舒月娥(身份证号码:42022119730707004X)名下。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7月1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