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2476号
根据(2023)粤03执恢888号《协助执行通知书》和(2023)粤03执恢888号之二《执行裁定书》,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21)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26561号 |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硚口区 | 依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(2023)粤03执恢888号《协助执行通知书》和(2023)粤03执恢888号之二《执行裁定书》解除抵押。送达人员:曹定初(LS749)、王松华(LS398)。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6月27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