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2450号
根据(2024)鄂0103执1701号,冉华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21)武汉市蔡甸不动产证明第0002034号 |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4007020GB10008F00100055 | 蔡甸区蔡甸街莲花湖大道190号居住项目(莲花湖项目)10栋1单元9层3号 |
蔡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6月26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