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2437号
根据(2007)港执字第70-9号,李郁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17)武汉市江岸不动产权第0044639号 | 武汉市雅鸿房地产有限公司 | 不动产权属证明 | 420102001005GB00017F00010185 | 江岸区黄孝河路45号雅琪大厦(玲珑丽都)1栋/单元9层09号 | 李郁前来办理。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6月26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