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2434号
根据(2024)鄂0103执恢65号之一,刘大晴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东2015002114 | 武汉二十一世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| 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| 420112410005GB00023F00070024 | 东西湖区径农场跃进大队金银湖二十一世纪假日花园一期7栋3单元2层202号 |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6月26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