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声明 声明号2024第3572号


2024-06-25  来源:本站

  裴从川因保管不善,将洪山区南湖村(武梁公路南边)宝安.江南村二期1号楼商铺1层11室的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(证号:洪国用(2009商)第581号)/《房屋所有权证》(证号:武房权证洪字第2009005978号)不动产权证书(不动产登记证明)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  特此声明。



声明人:裴从川
2024年6月25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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