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2385号
根据(2024)鄂0111执恢83号,求宇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21)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13983号 |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1002001GB00006F00030121 | 洪山区团结大道1039号融海杰座5栋14层5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6月24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