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2378号
根据(2023)鄂0103执恢4075号,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江国用(改2009)第160753号 | 陈德洲 | 国有土地使用证 | 420103006008GB00044F00010001 | 江汉区江汉区双洞正街40-5号1层4室 | 解封并协执过户至陶明东(身份证号码:420105198503260413)名下。 |
| 2 | 市2009011185 | 陈德洲 | 房屋所有权证 | 420103006008GB00044F00010001 | 江汉区江汉区双洞正街40-5号1层4室 | 解封并协执过户至陶明东(身份证号码:420105198503260413)名下。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6月21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