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2353号
根据(2024)鄂0103执157号,杨汤於菟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18)武汉市蔡甸不动产证明第0003570号 |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4005016GB10002F01040003 | 蔡甸区南湖村千年美丽溪水里5号楼/单元1-3层3号 |
蔡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6月19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