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2313号
根据(2024)鄂0103执4018号,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17)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0046705号 | 王安如,喻顺兰,余杨春,李云秀 | 不动产权证书 | 420103008001GB00003F00020014 | 江汉区江汉区前进一路东侧万科金色家园二期1栋2单元6层03号 | 协执过户至喻顺兰、王安如各享有50%所有权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6月17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