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2310号
根据(2023)鄂0103执11537号之二,(2023)鄂0103执11537号,(2024)鄂0112执382号,陈志力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19)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35437号 |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1001001GB00040F00010277 | 洪山区纺机路20号美林青城三期38栋1单元3层3号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6月15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