朱道明因保管不善,将汉阳区马沧湖路59号统建水岸人家7栋8层2室的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(证号:阳国用(商2014)第9525号)/《房屋所有权证》(证号:市2014029135)不动产权证书(不动产登记证明)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 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朱道明2024年6月1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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