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2275号
根据(2023)鄂0111执恢623号之三,邓朋远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武房期湖字第200705962号 |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 | 期房抵押证明 | 420111014004GB00006F00110031 |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雄楚大街456号绿汀雅境8栋/单元1层4号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6月12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