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2263号
根据(2024)鄂0117执1408号,程杏芝、施卫平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17)武汉市新洲不动产权第0017495号 | 史淑华 | 不动产权证书 | 420117101063GB02005F00010050 | 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柴泊湖以北(保利圆梦城)二区第1栋1单元12层4号 |
新洲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6月11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