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声明 声明号2024第3095号


2024-06-06  来源:本站

  李芳因保管不善,将洪山区瑞丰路111东湖城K1地块二期16栋/单元33层1号的《不动产权证书》(证号:鄂(2019)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0006154号)不动产权证书(不动产登记证明)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  特此声明。



声明人:李芳
2024年6月6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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