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2207号
根据(2024)鄂0103执2377号,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江国用(改2005)第110784号 | 李志雄 | 国有土地使用证 | 420103005006GB00024F00010024 | 江汉区安全村232-233号8栋10号 | 1/2产权协执过户至周裕凤名下。 |
| 2 | 江200510847 | 李志雄 | 房屋所有权证 | 420103005006GB00024F00010024 | 江汉区安全村232-233号8栋10号 | 1/2产权协执过户至周裕凤名下。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6月6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