柳志刚因保管不善,将蔡甸区蔡甸街建新东区13栋2单元302的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(证号:蔡国用(2009)第1248号)/《房屋所有权证》(证号:蔡200901261)不动产权证书(不动产登记证明)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 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柳志刚2024年6月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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