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2180号
根据(2023)鄂0102执恢5423号之一,余泉君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岸2014005798 | 刘霞 | 房屋所有权证 | 420102200017GB00005F00210036 | 江岸区后湖新地东方花都B7栋3单元6-7层2室 | 余泉君前来办理。 |
| 2 | 岸国用(商2014)第4108号 | 刘霞 | 国有土地使用证 | 420102200017GB00005F00210036 | 江岸区后湖新地东方花都B7栋3单元6-7层2室 | 余泉君前来办理。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6月5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