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2169号
根据(2023)鄂0103执12683号之一,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阳2016011457 | 武汉市房屋初始登记证明 | 420105012008GB00009F00010067 | 汉阳区隆祥街3号壹加壹空间1栋1单元4层23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6月4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