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2125号
根据(2024)鄂01执恢64号之四,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东2009001796 | 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| 房屋他项权证 | 420112410011GB00005F00320004 | 东西湖区奥林匹克花园二期花园洋房16栋1-3层7室 | 依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(2024)鄂01执恢64号之四解除抵押 |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5月31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