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声明 声明号2024第2915号


2024-05-30  来源:本站

  董宇飞因保管不善,将洪山区和平乡大洲村钢洲花园4栋3单元9层3-901室的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(证号:洪国用(2008商)第5516号)/《房屋所有权证》(证号:洪2008005193)不动产权证书(不动产登记证明)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  特此声明。



声明人:董宇飞
2024年5月30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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