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2101号
根据(2024)鄂0112执恢133号之一,高文涛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21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01557号 | 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| 不动产权属证明 | 420112413004GB00003F00370028 | 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新桥四路15号“长源假日港湾二期”(东二区)1号楼1单元6层2号 |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5月30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