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2039号
根据(2024)鄂0105执恢7号之一,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阳国用(商2013)第4715号 | 国有土地使用证 | 420105010017GB00001F00300035 | 汉阳区龙阳大道95号南国明珠二期23栋2单元7层01室 | ||
| 2 | 市2013018941 | 房屋所有权证 | 420105010017GB00001F00300035 | 汉阳区龙阳大道95号南国明珠二期23栋2单元7层01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5月27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