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2037号
根据(2023)鄂0102执2118号之三,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阳国用(商2011)第3108号 | 国有土地使用证 | 420105009002GB00307F00030007 | 汉阳区汉钢路2号雅丽花园三区3栋5单元2层2室 | ||
| 2 | 阳2011002726 | 房屋所有权证 | 420105009002GB00307F00030007 | 汉阳区汉钢路2号雅丽花园三区3栋5单元2层2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5月27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