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2025号
根据(2024)鄂08执18号之二、(2024)鄂08执18号之三,刘峰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20)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062685号 | 武汉东联地产有限公司 | 不动产权属证明 | 420111204010GB00008F00010086 |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科园西路88号商务、居住项目(联投驿园)二期(B、C、F地块)F-5栋2单元4层3号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5月24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