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2022号
根据(2023)鄂0117执恢633号之一,陆争艳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21)武汉市新洲不动产权第0002620号 | 武汉市升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| 不动产权属证明 | 420117101072GB02007F00080160 | 新洲区阳逻街平江大道21号阳逻升阳新力金沙湾项目二期(商业和居住)8栋/单元1-2层14号 |
新洲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5月24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