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955号
根据(2024)鄂0102执恢227号,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22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03156号 |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,张小燕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2410005GB00021F00070336 | 东西湖区金湖·清水湾经济适用房二期7栋1单元5层1室 | 依据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(2024)鄂0102执恢227号解除抵押 |
| 2 | 鄂(2021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59856号 |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,张小燕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2410005GB00021F00070336 | 东西湖区金湖·清水湾经济适用房二期7栋1单元5层1室 | 依据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(2024)鄂0102执恢227号解除抵押 |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5月22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