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951号
根据(2023)鄂0102执恢5132号之三,龚承勇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19)武汉市经开不动产证明第0006587号 |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支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4070008GB00209F00010008 |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2R地块松园1栋4单元2层1室 | 协助过户转移登记至龚承勇(421281198811152310)名下,解除抵押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5月21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