黄宇超因保管不善,将洪山区和平乡园林场金鹤园小区54栋3单元1层3-1-1房的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(证号:洪国用(2013私)字第3454号)/《房屋所有权证》(证号:武房权证洪字第2013006263号)不动产权证书(不动产登记证明)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 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黄宇超2024年5月2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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