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942号
根据(2023)鄂0102执恢4442号之一,胡伟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20)武汉市江岸不动产证明第0000539号 |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2001009GB00002F00010046 | 江岸区天晖大厦2栋2单元4-5层3室 | 代理人前来办理。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5月20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