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893号
根据(2023)鄂0103执恢4102号之一,吴成龙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8)武汉市武昌不动产证明第0014740号 |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6004012GB00004F00020014 | 武昌区锦江国际2栋1单元1层1号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5月1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