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854号
根据(2023)鄂01执恢155号之三-之七,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6)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45693号 | 湖北新长江置业有限公司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6006002GB00001F00010753 | 武昌区友谊大道2号(老中山路379号)2008新长江广场2层2室、2层3室、3层1室、3层2室、4层10室 | 现依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《民事裁定书》和《协助执行通知书》,文书号:(2023)鄂01执恢155号之三-之七的内容,解除该房屋的抵押。送达人员:程帅。2024/4/29 |
2 | 鄂(2016)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45693号 | 湖北新长江置业有限公司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6006002GB00001F00010752 | 武昌区友谊大道2号(老中山路379号)2008新长江广场2层2室、2层3室、3层1室、3层2室、4层10室 | 现依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《民事裁定书》和《协助执行通知书》,文书号:(2023)鄂01执恢155号之三-之七的内容,解除该房屋的抵押。送达人员:程帅。2024/4/29 |
3 | 鄂(2016)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45693号 | 湖北新长江置业有限公司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6006002GB00001F00010751 | 武昌区友谊大道2号(老中山路379号)2008新长江广场2层2室、2层3室、3层1室、3层2室、4层10室 | 现依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《民事裁定书》和《协助执行通知书》,文书号:(2023)鄂01执恢155号之三-之七的内容,解除该房屋的抵押。送达人员:程帅。2024/4/29 |
4 | 鄂(2016)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45693号 | 湖北新长江置业有限公司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6006002GB00001F00010749 | 武昌区友谊大道2号(老中山路379号)2008新长江广场2层2室、2层3室、3层1室、3层2室、4层10室 | 现依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《民事裁定书》和《协助执行通知书》,文书号:(2023)鄂01执恢155号之三-之七的内容,解除该房屋的抵押。送达人员:程帅。2024/4/29 |
5 | 鄂(2016)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45693号 | 湖北新长江置业有限公司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6006002GB00001F00010750 | 武昌区友谊大道2号(老中山路379号)2008新长江广场2层2室、2层3室、3层1室、3层2室、4层10室 | 现依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《民事裁定书》和《协助执行通知书》,文书号:(2023)鄂01执恢155号之三-之七的内容,解除该房屋的抵押。送达人员:程帅。2024/4/29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5月1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