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848号
根据(2023)鄂0111执恢463号之二,冯凯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夏2016005717 |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 | 期房抵押证明 | 420115003004GB00050F00190089 | 江夏区藏龙岛办事处栗庙村杨桥湖大道保利清能西海岸二区Y17栋4单元6层1室 |
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5月1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