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824号
根据(2023)鄂0103执恢4139号之一,张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东2014011383-1,东2014011383-2 | 刘刚,刘庆 | 房屋所有权证 | 420112412003GB00037F00010001 | 东西湖区吴家山街吴北新村 | |
2 | 东国用(2014)第190108164号 | 刘刚,刘庆 | 国有土地使用证 | 420112412003GB00037F00010001 | 东西湖区吴家山街吴北新村 |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5月1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