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804号
根据(2024)鄂0103执恢182号,明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青2013001852 |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| 房屋他项权证 | 420107004018GB00001F00010029 | 青山区工业三路4号鑫发大厦一层部分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5月1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