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783号
根据(2023)鄂0112执恢513号,段三勇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8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50291号 | 段三勇 | 不动产权证书 | 420112411008GB00010F00060001 | 东西湖区新城十一路12号5栋1层、东西湖区新城十一路12号6栋1层吴家山东吴大道南、十一沟西6栋1层 | 依据(2023)鄂0112执恢5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,将武汉市祥龙摩擦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东西湖区新城十一路12号5栋1层、东西湖区新城十一路12号6栋1层的不动产协助执行过户至段三勇名下,因不动产权证书无法收回,故公告作废 |
2 | 鄂(2018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50290号 | 段三勇 | 不动产权证书 | 420112411008GB00010F00050001 | 东西湖区新城十一路12号5栋1层、东西湖区新城十一路12号6栋1层吴家山东吴大道南、十一沟西6栋1层 | 依据(2023)鄂0112执恢5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,将武汉市祥龙摩擦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东西湖区新城十一路12号5栋1层、东西湖区新城十一路12号6栋1层的不动产协助执行过户至段三勇名下,因不动产权证书无法收回,故公告作废 |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5月1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