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传珍,陈孟昕因保管不善,将武昌区紫阳街武昌城市公园(紫阳弘苑)3栋2单元5层03室的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(证号:武昌国用(商2012)第83号)/《房屋所有权证》(证号:市2012001624-1)/《房屋所有权证》(证号:市2012001624-2)不动产权证书(不动产登记证明)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 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李传珍,陈孟昕2024年5月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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