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753号
根据(2023)鄂0102执恢4471号之一,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7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38069号 |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浦支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2415004GB00016F00120011 | 东西湖区将军路街金银潭大道北、姑李路东武汉愿景城项目B地块六期16栋1单元3层2号 | 依据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(2023)鄂0102执恢4471号之一解除抵押 |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5月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