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734号
根据(2023)鄂0192执恢1223号之三,刘瑞国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9)武汉市东开不动产证明第0035027号 | 刘瑞国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1018006GB00059F00050116 |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街3号世界城光谷步行街1栋C0单元2层022号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5月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