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723号
根据(2023)鄂0103执恢3547号,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阳2015001870 | 房屋所有权证 | 420105003001GB00066F00020522 | 汉阳区汉阳大道140号闽东·国际城3栋B单元22层14室 | ||
2 | 阳国用(商2015)第2591号 | 国有土地使用证 | 420105003001GB00066F00020522 | 汉阳区汉阳大道140号闽东·国际城3栋B单元22层14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5月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