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721号
根据(2024)鄂0103执2248号,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江2010005443 | 武汉富华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 | 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| 420103004002GB00011F00010253 | 江汉区北湖西路4号德富花园二期(两湖官邸)檀宫阁/座14层1室 | 协执过户至申请人吴久康名下。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5月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