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719号
根据(2024)鄂0103执恢438号之一,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市2011012952 |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| 房屋他项权证 | 420103006001GB00004F00010095 | 江汉区建设大道562号(国贸新都)1单元11层西B室 | 解封,解押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巫建华名下。(身份证:420106196206193610)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5月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