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710号
根据(2023)鄂0111执恢528号之三,邬睿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洪2015007583 | 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| 期房抵押证明 | 420111014004GB00021F00060010 | 洪山区卓刀泉南路学雅芳邻6栋1单元14层1-1402房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4月3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