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709号
根据(2023)鄂0103执13240号之一,曾艳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9)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0000135号 | 张园,张曼 | 不动产权证书 | 420111015005GB00016F00030208 | 洪山区白沙四路59号清能·清江锦城K2地块1.2.3栋3栋一单元28层1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4月3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