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和平街东方红村村民委员会因保管不善,将洪山区东方红村村民还建住宅11栋21单元14层4室的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(证号:洪国用(2016私)第4492号)/《房屋所有权证》(证号:洪2015017244)不动产权证书(不动产登记证明)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 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和平街东方红村村民委员会2024年4月2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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