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663号
根据(2024)鄂0117执恢27号,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东2008000539 | 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劳动街支行 | 期房抵押证明 | 420112411005GB00020F00330015 | 东西湖区径河办事处吴北路702号鑫海花城二期33栋1单元8层1号 | 依据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(2024)鄂0117执恢27号解除抵押 |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4月2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