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662号
根据(2024)鄂0117执恢27号,陈滔胜(代理人:万志颖)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7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43968号 | 东鑫集团有限公司 | 不动产权属证明 | 420112411005GB00020F00330015 | 东西湖区径河办事处吴北路702号鑫海花城二期33栋1单元8层1号 |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4月2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