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659号
根据(2023)鄂0103执11809号,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20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39125号 |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,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2415007GB00010F00040012 | 东西湖区奥园西路2号美联·奥林匹克花园一期一区4栋2单元2层3室 | 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(2023)鄂0103执11809号解除抵押 |
| 2 | 鄂(2020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44019号 |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,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2415007GB00010F00040012 | 东西湖区奥园西路2号美联·奥林匹克花园一期一区4栋2单元2层3室 | 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(2023)鄂0103执11809号解除抵押 |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4月26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