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645号
根据(2023)鄂0102执恢4426号之三,李仲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7)武汉市江岸不动产权第0011033号 | 杨帆 | 不动产权证书 | 420102008005GB00012F00030060 | 江岸区二七路89号东立国际一期8栋1单元17层3室 | 李仲前来办理。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4月2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