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635号
根据(2023)鄂0102执恢1668号之二,吴剑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岸2016001592 |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 | 房屋他项权证 | 420102001009GB00007F00010531 | 江岸区花桥街解放公园路83号金色华府5栋26层3室 | 吴剑前来办理。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4月25日